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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SUN-WIN Elevator Company

  • Q

    落實保養制度-許可證全國連線交換系統

  • A

    內政部營建署「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全國連線交換系統」啟用上路

    為落實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之合法使用與安全維護,加強協助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管理所轄國內建築物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工作,內政部營建署在103年委託系統公司,於103年至104年間執行擴充原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全國連線交換系統業務(http://cpabm.cpami.gov.tw/wwwpakMgr/),針對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專業廠商、檢查機構,建構竣工及安全檢查資訊電子化、增加現場檢查維護管理系統強化保養維護機制、建置檢查資料系統以利追蹤改善。

  • Q

    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辦法

  • A

    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 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二、室內裝修審查: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下列規定: 1.供公眾使用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2.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3.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 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4.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 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三、電梯使用許可證: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四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 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四、建築物變更使用: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得接水、接 電及使用。

  • Q

    電梯法規-建築法第77-4條

  • A

    法令規定:建築法第77-4條
    建築物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檢查機關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申請安全檢查。管理人未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行申請﹔屆時未申請者, 停止其設備之使用。前項險查結果,檢查機構或團體應定期彙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抽驗之﹔其抽驗不合格者,廢止其使用許可詣。

  • Q

    實際案例-電梯相關與單位未能善盡管理職責司法責任

  • A

    案例:民國93年桃園某大廈電梯故障,一名六歲的小妹妹 在附近玩耍時,不小心從電梯門摔到二十多公尺深的電梯坑裡,當場死亡。時隔九個月,這座電梯仍未修復,公訴檢察官起訴了公寓大廈所有39位區分所有人,因為疏於維護公共設施。檢方調查,發現社區住戶繳納的管理費用,不足以維修大廈電梯,才導致這起意外,隨後將住戶和管委會全部起訴,不過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判決住戶無罪,管理委員會的四名委員則是過失敢死罪。結論:住戶或管理委員及管理員們,不要僅各掃門前雪,以為公共事務與已無闕,出事追究責任後悔莫及。除了上述事例外沒依建築法第77-4條規定執行管理時,若出了狀況仍然會對管理者依法追加責任。